9月27日至28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重慶召開了全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以下簡稱《護照法》)工作會議。
《護照法》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護照法》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關於護照簽發管理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了護照種類、簽發機關、申辦程序、簽發時限、不予簽發對象、罰則等內容,明確了護照簽發管理屬於中央事權,首次確立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普通護照的法律主體地位,進一步保障公民的出國權益、構建了科學的護照簽發管理體系,為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公民出國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武器。
為認真執行《護照法》,切實履行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管理普通護照的職責,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受理審批公民因私出國申請,更好地維護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權益。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有效打擊偽造、變造、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等行為。要以貫徹執行《護照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三基”工程,全面提升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的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維護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為促進構建和諧社會和服務改革開放的大局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