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被很多地方和部門形象地稱為“拿起刀割自己身上的肉”。那麼,這把刀是否能夠舉得起、下得去,刀舉起下去後是否能穩得住,一直是社會各方面關注的焦點。
2004年4月,國務院制定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對這項工作做出部署。
“盤點”執法權力約束自身行為
“想什麼時候收就什麼時候收,想罰多少就罰多少,想搞哪個企業就搞哪個企業……”這是過去很多人對稅收執法人員工作方式的帶有“嘲諷性”的概括。從中能感受到稅收執法人員執法的隨意性,以及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
“隨意執法”,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執法權力和權限的不夠明確。作為在全國稅務系統較早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單位的負責人,河南省國稅局局長錢國玉對此有較為深刻的理解:“明確的崗位、職責、權力、程序、標準和責任,在推行依法行政過程中應首先予以確定。”
長期以來,我國有關稅收執法權的規定,散見於稅收徵管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等多項法律以及各個配套法規、規章之中。“規定雖然很多、很全面,但實際執法中不易為稅收執法人員了解、掌握和執行。”錢國玉説。
針對這一情況,河南省國稅局從歸集、梳理執法權入手,對這一龐大的法律體系進行梳理、分解和整合,將其提煉為9大類51項稅收執法權,並整理出了105萬字的《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文本。
在此基礎上,將各項稅收執法權及相應的責任分解到崗、到人。按照這一原則,河南省國稅局在全省共設崗位105個,將51項稅收執法權行使的法定條件、程序、時限、方式和權限等分配到這些崗位中來,並明確了每個崗位的工作內容、步驟、程序及銜接方式。
“這樣一來就解決了‘誰來幹’‘幹什麼’‘如何干’的問題。從而實現了執法權、崗位、崗位職責三者的一一對應。”錢國玉説。
北京市則針對部門之間權責不清、職責交叉、推諉扯皮問題嚴重的情況,確定了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法合理界定部門之間的職能範圍。據統計,2000年北京市政府調整、理順了79項交叉的職能,有效避免了推諉扯皮。
以信息技術為依託健全評議考核機制
2006年3月14日,鄭州市金水區國稅局工作人員審查完鄭州某公司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後,發給主管副局長曹永禎審批。曹永禎接受的時間為2006年3月14日14時20分,按照規定,他最遲應在3月17日10時20分辦結,但他實際辦結時間為3月20日11時,超過規定時間為9小時(3月18日、19日為星期六、星期日,自動順延)。為此,他被追究過錯1條,罰款200元。
“在使用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之前,這樣的情況很普遍,但被追究責任的卻寥寥無幾。”曹永禎説,自從有了這個系統之後,不但要求稅收執法行為合法,程序上也要合規。“現在,大家上班後,第一件事情就是打開電腦看看有沒有待完成事項和過錯事項。”
北京市法制辦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公佈市級行政執法主體、依據和職權的具體條文,市屬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在各自網站上公佈最終確認的行政執法主體、依據和職權的具體條文等,讓公眾明白了解政府的執法行為的依據,從而保證了執法的公開與透明。
好的制度重在執行。以信息技術為依託建立起來的評議考核機制,保證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推行逐漸成為這些部門和單位的自覺行為。
不少幹部深有感觸地説:“考核軟體像衛星,一步一步在跟蹤,該幹不幹真不中。”
有助提升執法部門良好社會形象
江蘇如皋市公安幹警楊海燕原來是某中隊的指導員,2001年由於所在中隊辦案質量不夠好,成為當地公安局在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被免職的“第一人”。
“平心而論,當時承受了很多壓力,但這一考核舉措,在觸動我個人利益的同時,也觸動了整個局的公安幹警,對大家都是一個警醒。如果沒有這些嚴格的措施,如皋市公安局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績。”楊海燕深有感觸。
“由‘向外看’變成了‘向內看’,履行崗位職責、嚴格依法辦事逐漸成為自覺行動。”鄭州市國稅局局長李和圈説,在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推行過程中,逐步實現了執法人員的執法觀念由“權本位”向“責本位”轉變。
國務院法制辦法制協調司司長青鋒説,作為法治政府的一項基本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勢在必行,這是政府和部門嚴格要求、自我革命的過程,也是依法治國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體現。以縝密的制度作為根本、以先進的信息技術作為依託、以為人民負責的態度作為保障,就一定能夠加快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張宗堂 梁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