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事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及人事部等六部委《關於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7號)精神,進一步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建設,增強高校畢業生實踐經驗,提高就業能力,促進供需見面,儘快實現就業,人事部將從今年開始,實施“千家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建設計劃”(簡稱“千家見習示範基地計劃”),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在全國建立1000家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全面實施。現將有關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千家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建設計劃是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要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動員,廣泛徵集畢業生見習單位,按照不同專業類別建立就業見習基地,並選擇制度健全、見習效果好的基地作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積極發揮見習示範基地的作用,促進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順利開展,為畢業生就業服務。
二、千家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建設計劃由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共同組織實施,以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與省級人事部門名義共同授牌、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級人事部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要按照《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審核標準》(見附件2)推薦見習示範基地候選單位,報人事部審核批准後,以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與省級人事部門名義共同授牌並在媒體上予以公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要認真落實中辦發〔2005〕18號文件和國人部發〔2006〕17號文件精神,加強對見習示範基地的指導與管理,對示範基地建設給予必要的支持。見習示範基地每3年進行一次調整,對好的單位予以宣傳和表彰,對長期不能按要求開展工作的,經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批准後予以摘牌。
四、被授牌的見習示範基地要按照國人部發〔2006〕17號文件精神,完善規章制度,不斷總結經驗,及時反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強彙報和溝通,保障畢業生的待遇和安全,切實組織好畢業生見習工作。
第一批見習示範基地授牌擬作為今年“全國人才市場第四屆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期間的一項活動,于11月進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務必在11月1日前,根據本通知要求,按照《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審核標準》(見附件2)推薦3至5家見習示範基地候選單位,並將候選單位詳細資料報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審批。
附件:1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申報表
2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審核標準
人事部辦公廳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1: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申報表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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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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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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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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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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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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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門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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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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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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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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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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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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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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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業應有生産規模,近三年來的經營狀況,技術力量水平等介紹
(此處可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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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崗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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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崗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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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招收人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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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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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生待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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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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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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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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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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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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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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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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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請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附件2: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審核標準
1、見習示範基地應為具有一定規模,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適合畢業生見習的崗位,並對就業見習工作有高度積極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其中屬企業性質的單位,各項指標應達到中型企業規模。
2、見習示範基地應當能夠保證連續三年內平均每年提供的見習崗位數量至少在100個以上,並且留用人員人數要在見習人數的10%以上。見習崗位應當儘量適合高校畢業生實際,具有一定管理或技術含量,有利於發揮見習生的專業特長。見習示範基地提供見習崗位的時間一般應不低於三個月。
3、見習示範基地應具備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章制度,同時應具備較為完備的培訓教育體系,能夠按實際需求進行崗位培訓。
4、見習示範基地應當具備健全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能夠對參加見習的畢業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並且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
5、見習示範基地應能認真接受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的監督、檢查與指導。能夠按時上報見習生招收計劃,包括招收人數、招收專業、見習時間等內容,對技術性較強或有特殊要求的崗位能提供崗位要求説明書。按時對見習中的各種情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並能夠按規定提供除國家承擔費用以外的見習生基本生活補助、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基本保障。
6、見習示範基地應能安排專人負責本單位的見習基地管理工作,認真解決見習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見習結束後,能夠對見習生進行考核鑒定,出具見習證明。
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可依據此標準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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