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啟動2006年度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第二批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立項申報將按照分期分批、先急後緩、逐年安排、分步實施的部署原則,重點安排資源危機程度嚴重或中度的部分礦山企業的接替資源勘查項目。
根據通知,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項目申報額已分配到各省區,共188個,其中河南省最多,為18個。
通知明確,申報企業須為已參加全國主要固體礦産大中型礦山資源潛力調查工作並提交相應調查報告的、資源危機的和具有一級法人資格的礦山企業或集團公司。申報礦種的範圍是《全國主要固體礦産大中型礦山資源潛力調查工作方案》中所列的18個調查礦種,其中煤礦應在煤炭國家規劃礦區以外。
通知對申報項目的礦業權作了明確要求,即接替資源勘查區在現有礦山採礦權平面投影範圍內;接替資源勘查區在現有礦山採礦權之外,探礦權為現有礦山所持有;接替資源勘查區在現有礦山採礦權範圍之外,且無礦權登記,須有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預留勘查區的證明文件,並在論證通過公示截止之日起一年預留期內,依法取得礦業權,否則不予納入危機礦山計劃安排,且該項目今後也不得再次申報立項。
通知要求,接替資源勘查區勘查工作程度,以普查為主探求推斷的資源量;礦山近期開採保有儲量緊張,有條件部署詳查工作的,可部署部分詳查工作,探求控制的資源儲量。接替資源勘查區勘查工作週期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
申報項目勘查單位可由礦山企業通過委託或招標方式,選擇勘查資質高、熟悉礦區情況的地勘單位,並附雙方簽訂的勘查合作意向書。勘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甲級勘查資質,外協單位應具有相應的乙級以上勘查資質。
通知同時要求,接替資源勘查項目礦山和地方財政(或中直企業集團)匹配經費不低於申請項目總經費的50%。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確提出,本次申報立項不單獨申請礦産預測類項目和新技術新方法類項目。但由礦山企業結合深部找礦勘查與開發存在的具體實際技術難題,提出項目建議書,作為項目辦組織專家論證、擇優確定新技術新方法項目清單的參考。該類項目建議書不佔勘查項目申報指標,但須符合立項申報要求中申報企業範圍和申報礦種範圍的要求。(中國國土資源報 李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