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全面推動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快速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科技部、教育部組織編制了《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
該辦法規定,申請認定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完整的發展規劃,發展方向明確,實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2. 必須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化管理機構。
3. 具有邊界清晰、相對集中、法律關係明確、可自主支配的園區建築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場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
4. 地方政府和依託高校應有支持大學科技園發展的具體政策,高校資源向大學科技園開放。
5. 大學科技園50%以上的企業在技術、成果、人才方面與依託高校有實質性關聯。
6. 機構設置合理,有專門的經營管理團隊,管理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佔85%以上。
7. 服務設施齊備,功能完善,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融資、信息、諮詢、市場、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8. 管理規範,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園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9. 園內的在孵企業達50家以上。
10. 為社會提供10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
11.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合作關係。
該辦法規定,國家大學科技園實施統計年報制度,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負責統計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各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建設發展績效統計報表報送指定的機構,並同時抄報所在省級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每3年對國家大學科技園進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對達不到考核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考核條件的,將取消其“國家大學科技園”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