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12月26日對《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草案修改稿加大了政府在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工作中的責任,進一步細化了將受到處罰的具體情形。
海南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該條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徵求意見,並到部分市縣進行了調研。隨後又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修改。
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費用由政府負擔
條例草案規定,海南省對牲畜口蹄疫、禽流感、豬瘟、雞新城疫四種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為保障工作落實,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所需疫苗費用全部由政府財政負擔。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強制免疫疫苗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加強疫苗經費監管”;“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供畜禽標識不得收費,所需經費列入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單位和個人飼養的動物,因防控疫情需要給強制撲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等多項條款。
九種情形將受處罰
草案修改稿對將受處罰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具體包括以下九種情形:一、不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的;二、對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産品、動物排泄物或者墊料不按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拋棄、丟棄、隨地遺灑的;三、使用不合格的動物源性飼料或者未經高溫處理的餐廚泔水飼養動物的;四、不按規定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五、銷售、收購國家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加施標識的畜禽的;六、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産品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七、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産品的;八、銷售、收購、屠宰、加工、儲藏條例中所禁止的動物及動物産品的;九、引入省外動物、動物産品、動物排泄物運抵海南省口岸未報檢或者報檢的貨物與實際不符的。
草案修改稿同時明確了處罰的具體措施和幅度。(記者 邱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