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和重慶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復查),併發布了審查公告。經審核批准上述3家企業為全國性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7年1月8日就有關事宜發出通知:
批准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部分地區設立的10個藥品儲存點。該藥品儲存點只承擔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全國性批發的物流配送,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目前暫不劃分3家全國性批發企業的供藥責任區域,待運行一段時間後再研究確定。在未確定供藥責任區之前,全國供藥責任主要由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上海市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全國性批發企業後,由上海市、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取消其區域性批發資格,並通過文件批准方式,確認其繼續直供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資格。
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轄區內全國性批發企業加強日常監管,落實監管責任,確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安全供應。在上海市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展全國性批發業務6個月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組織對其進行跟蹤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