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中,“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等一類籠統、模糊的概念將被細化、具體化,在1月11日安徽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僅對違法行為的列舉便有43種,大大增強責任追究工作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機關推諉扯皮,這一效能建設的薄弱環節也首次被列入責任追究範圍。1月12日,記者從安徽省法制辦了解到,這一規章是安徽省第一件關於行政執法責任的政府規章,將有效預防和減少“亂作為”、“不作為”的執法行為,推進機關效能建設。
該規章首次明確責任追究機關的各自職權和責任追究的啟動方式: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的決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分的決定,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作出;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作出;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決定,由省政府法制部門作出。當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檢舉、控告的時候,責任追究機關應當在7日內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亂作為”、“不作為”的執法行為將會付出沉重代價。該規章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責任追究情況,應當作為當年政府對其進行目標考核的內容之一,對責任人追究情況,應當作為其考核、獎懲、任免的依據,其中行政處分決定應當歸入本人檔案。據悉,該規章將於3月1日起施行。(李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