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起,市民到藥店購買處方藥時,必須有執業藥師在場。國家藥監局日前公佈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凡執業藥師不在崗的藥店,必須掛牌告知消費者,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藥監部門有關負責人透露,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藥監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在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甲類非處方藥的,藥監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藥品生産、經營企業也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凡違反規定並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企業,藥監部門將對其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該負責人鼓勵廣大市民和消費者對藥品流通進行社會監督,凡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以上違法行為,應及時向藥監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