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上海市知識産權局發佈了將於本月底正式實施的《上海市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與職務獎酬實施辦法》,首次兼顧了發明人和單位雙方的利益,以進一步激發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目前,我國對職務發明人如何得到應有的獎勵報酬,缺乏可操作的具體規定,容易造成“單位吃肉,權利人喝湯”局面。去年5月本市公佈了《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即“36條”配套政策),對職務發明獎酬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此次公佈的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原本難以操作的“模糊地帶”,職務發明人若想維權,也更加“有憑有據”。
保護髮明人“知情權”
相對於單位,職務發明人總是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對職務發明成果的去向,往往也是“單位説了算”。更有甚者,為了不向職務發明人支付報酬,有些單位寧願宣告自己專利無效,無償放棄發明成果。
新的細則中,發明人的“知情權”得到充分保護。不論單位自行實施,還是許可、轉讓他人實施,都要在規定時間內告知發明人。同樣,單位若要轉讓或無償放棄專利權,也應優先告訴發明人,根據發明人的答覆,再簽訂有關受讓的書面合同,並就權利義務作出約定。
“非貨幣”轉讓也有報酬
根據現有法律,職務發明成果在自行實施或許可(轉讓)他人使用兩種情況下,單位應向職務發明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報酬。但在如今越來越多的交叉許可或“專利聯盟”等交易形式中,某個發明成果轉讓後的收益,並不體現為“有形”的資金。這種情況下,發明人應得的報酬很容易被“賴賬”。
細則規定,這類特殊轉讓的收益,可參照市場價格,由單位和發明人協商確定,或者委託評估單位確定。同樣,如果該成果因被侵權而獲得了賠償費,扣去訴訟或仲裁成本後,也是該成果産生的“收益”,發明人也應獲得報酬。
計算報酬,給出“參考價”
眾所週知,發明成果實施或轉讓後,需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給發明人的報酬。但究竟多少比例才算最合理最兼顧雙方利益?這次的細則給出了一系列"參考指數",例如職務發明創造在整個産品或工程中的技術貢獻比例,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報酬提成比例,發明人的個人貢獻度等。
市知識産權局政策法規處有關人士強調,這套細則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為規範職務發明獎酬而給出的指導性文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此基礎上以合同形式約定有關權利和義務,避免事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