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為縣域經濟、新農村建設和小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縮小金融發展的區域性差距,近日,銀監會在適時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機構市場準入政策後,又下發了《關於允許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允許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
《通知》同時允許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具有城市群或經濟緊密區特徵的城市或縣域設立支行,視為同城分支機構管理。這打破了傳統的按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的模式,體現了監管政策原則引領和靈活創新的有機結合。
《通知》要求,股份制商業銀行到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總行統一的機構年度發展規劃提出申請,由銀行監管部門依據監管評級結果和本《通知》有關精神審批。各相關銀監局要加強對所設立縣域分支機構經營發展情況和風險控制情況進行定期跟蹤評估,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銀監會。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近年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中小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升,銀行業有效監管能力日益提高,允許中小商業銀行穩步有序地到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是順應市場環境變化和銀行發展狀況,與時俱進地調整相關市場準入政策的必然。這也是銀監會依法放寬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政策的又一重大創新舉措,對於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推進新農村建設必將起到積極作用。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此《通知》精神也適用於城市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