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綜治辦、中央維穩辦、國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10部門下發了《關於開展平安邊界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邊界地區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平安邊界建設是平安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推進全國平安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做好邊界地區穩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增強做好平安邊界建設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來,採取紮實有效措施,推動平安邊界建設工作深入開展,維護邊界地區的長期和諧穩定。
《意見》強調,要在邊界地區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平安邊界建設工作作為平安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總體規劃,制定具體目標,明確相關任務。通過建立健全地方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邊界地區廣大幹部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積極預防、區分性質、快速處置等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從源頭上預防、減少新的邊界糾紛的發生,刑事犯罪率顯著下降,治安亂點明顯減少,群眾安全感增強,把邊界地區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實現邊界地區長期和諧穩定,促進邊界地區經濟社會穩步發展。
《意見》要求,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要加強領導,把開展平安邊界建設、維護邊界地區穩定,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領導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實施“一把手”工程,加大組織協調、經費保障和工作支持的力度。要層層分解任務,落實責任。要嚴格檢查考核,落實獎懲,把解決邊界糾紛、創建平安邊界工作情況和實際效果與責任人的政績、晉職晉級和獎懲等緊密挂鉤。對因工作不力,導致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事件的,要堅決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嚴格追究領導責任。
《意見》強調,政法、綜治和維穩部門要充分發揮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強化治安防範和管理、打擊違法犯罪、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等方面工作的骨幹作用。各級綜治辦和維穩辦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加強聯絡溝通和協作配合,加大對有關部門維護穩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力度。民族事務部門要做好邊界地區少數民族幹部群眾的思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促進民族團結。公安部門要積極防範和堅決打擊邊界地區的違法犯罪活動,對於跨區域流竄作案以及挑動邊界糾紛的,要及時處理。民政部門要按照《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真組織開展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工作,及時處理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爭議。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邊界地區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充分發揮人民調節在化解邊界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國土、水利、農業(畜牧、漁業)、林業等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邊界地區資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糾紛。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維護邊界地區的社會穩定。
《意見》指出,各地區、各部門在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基礎上,要進一步健全邊界地區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之間維護邊界地區穩定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健全基層群防群治組織網絡,充分發揮治安信息員、人民調解員、綜治協管員、治安巡防員等各種群防群治隊伍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的邊界地區糾紛應急處理機制,妥善處理群體性糾紛事件;要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途徑,定期召開會議或相互走訪,加強溝通,加深理解,促進協作,增強團結;要完善治安穩定形勢聯合預警、矛盾糾紛聯合排查調處、治安亂點聯合排查整治、治安問題聯合巡邏防範、違法犯罪聯合偵防打擊、群體性事件聯合預防處置等協作機制;要健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建立政府為主導、吸收當地有影響的少數民族代表參加的社會治安協調機制;提倡邊界雙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簽訂邊界地區綜治協作和治安聯防協議書,毗鄰的基層鄉鎮、村簽訂睦鄰友好公約。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加大《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群眾法制觀念,教育基層幹部群眾維護法定行政區域界線權威,自覺遵守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規定。要通過典型事例的宣傳教育,讓廣大基層幹部群眾明了邊界地區矛盾糾紛沒有贏家,鬥則兩傷、和則兩利的道理,引導群眾依法反映合理訴求,通過法律渠道解決糾紛。要通過認真細緻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群眾參與平安邊界建設,維護邊界地區穩定,為平安邊界建設工作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按照《意見》的安排,從2007年起,由中央綜治辦、中央維穩辦、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門在全國組織開展平安邊界創建示範活動,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批平安邊界,並納入中央綜治委對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考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