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目前境內第三類和境外醫療器械集中申報重新註冊審批不及時問題,2007年4月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醫療器械註冊證書延期事宜的通知》。
《通知》指出:2002年、2003年獲准註冊的境內第三類及境外、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醫療器械,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正式受理重新註冊申請的,原醫療器械註冊證書在重新註冊審批期間可以繼續使用;在重新註冊審批結果明確後,生産企業應當憑新核發的註冊證書作為産品合法上市的批准證明文件;生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相關規定組織生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