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不得以減免學雜費、補助生活費、獎勵考試成績排名靠前學生等不正當手段招生;嚴禁公辦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屆生復讀……中考招生在即,省教育廳出臺了《關於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普通高中不得違規進行招生宣傳。嚴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公佈或宣傳本校高考成績或高考名次排列情況。
嚴禁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嚴禁普通高中擅自擴大招生範圍。跨縣(市、區)、市招生的,須經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在全省範圍內招生的,須經省教育廳批准。
禁止普通高中超規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數量必須與學校規模和設備設施相適應,班額應控制在56人以下。
嚴禁普通高中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招生。任何學校不得以減免學雜費、補助生活費、獎勵考試成績排名靠前學生等不正當手段招生;任何學校不得採取宴請或獎勵初中學校班主任、老師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招生;嚴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學校按規定程序和方法錄取的學生。
嚴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亂收費。公辦普通高中必須嚴格執行“三限”政策,嚴格按標準收取學生學費、擇校生擇校費和其他規定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償為招生學校介紹生源和組織報名。
嚴禁公辦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屆生復讀。不得以減免學雜費、補助生活費、獎勵高考成績排名靠前學生為手段,吸引往屆生到校復讀。
嚴禁強迫學生更改報名志願或強迫學生分流。嚴禁學校強行分流學科學業成績落後學生;要尊重學生的中招報名志願,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迫學生更改志願。
違反相關規定並經查實,視其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分別對學校、對學校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包括對相關學生不予註冊學籍考籍、撤銷規範化學校資格、黨紀政紀處分等,被撤消省級規範化學校稱號的,三年內不得再申報。 (記者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