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7月1日起,國家將在中部地區六省份的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8個行業中進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試點。繼2004年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實行增值稅轉型試點改革之後,中部六省成為第二批實行該項改革試點的地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了《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在中部地區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試點,是中央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採取的重大舉措,對於支持中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和資源城市轉型,積極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建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現代裝備製造業基地,建設高技術産業基地,加快發展新興産業,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歷史性意義。
在此次中部地區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之前,我國從2004年7月1日開始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率先實行了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試點。截至2006年底,試點地區的試點企業新增固定資産增值稅進項稅額121.9億元,共抵扣增值稅90.62億元。該項政策的實施,在東北老工業基地三省一市起到了拉動投資、鼓勵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推動産業結構調整和産品更新換代的促進作用。目前東北地區試點工作運行平穩,試點辦法基本成功。這次實施中部六省增值稅轉型試點改革,就是要借鑒東北地區的試點經驗,同時繼續為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積累經驗。
根據此次印發的暫行辦法,被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為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景德鎮、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湖北省的武漢、黃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長沙、株洲、湘潭、衡陽。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行業為上述老工業基地城市中從事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製造業、農産品加工業、採掘業、電力業、高新技術産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暫行辦法規定,生産銷售上述行業年銷售額佔其同期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的納稅人,可稱為從事上述産業為主的納稅人。
暫行辦法同時還規定了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具體行業範圍,其中包括上述前7大行業中的37個具體行業。此外,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高新技術産業企業,必須是符合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和《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文件規定的高新技術範圍並符合其他認定條件,取得省級科委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以及生産的産品屬於《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國高新技術産品目錄〉的通知》範圍的納稅人。
根據暫行辦法,滿足認定條件的納稅人發生的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固定資産、用於自製(含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産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産,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産所支付的運輸費用等項目的進項稅額准予按規定抵扣。上述進項稅額必須是納稅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實際發生,並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暫行辦法同時明確,納稅人當年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一般不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新增增值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留待下年抵扣。納稅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繳增值稅的,無論其有無新增增值稅額,應首先抵減欠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應當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實現的應繳增值稅作為計算新增增值稅稅額的基數。
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是指當年實現應繳增值稅超過上年應繳增值稅部分。
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産進項稅額,實行按季退稅,年底清算的辦法。辦理退稅的程序依次為:首先抵減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繳的增值稅;抵減後有餘額的,據以計算應退還准予抵扣的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應退稅額不得超過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在“應退稅額”內抵減2007年7月1日以後新欠繳的增值稅,抵減後有餘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退稅。
對於設有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實行由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暫行辦法規定,如果其總機構設在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範圍內且由總機構直接採購固定資産,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總機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暫行辦法還規定,納入此次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適用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産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在此次印發的暫行辦法中,還對納稅人分別計算確定新增增值稅稅額基數的情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固定資産情形、視同銷售貨物的納稅人行為、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的處理方式以及納稅人有關會計處理辦法進行了規定。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還將另行制定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具體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