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發佈了2007年第23號公告,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的進出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公告規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於40%(不含)的貨物、含鹽酸比例高於1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製劑除外),屬於《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後方可進出口。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於上述規定含量的貨物,不屬於《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經營者進出口上述貨物,無需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公告同時明確,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貨物中的易制毒化學品含量,並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混合物提取易制毒化學品,《規定》第七條規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後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製劑除外”。從《規定》實施以來的實際情況看,企業進出口的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之一且含量低於一定比例的混合物主要是油漆、黏合劑、塗料、添加劑等日常用品。
為便利企業經營,同時提高管制工作效能,經徵求公安部、海關總署和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意見,商務部出臺了這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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