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地震應急指揮中心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級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的管理,實現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安全、正常運轉,保障地震應急快速響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級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的日常維護、應急處置、應急演練、對外服務、考核評比、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條件保障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崗位與人員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應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運行,包括規章制度的制定,指揮場所、儀器設備、數據資料的管理等。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可根據各自實際設立地震指揮中心的應急工作崗位,可按照日常運行維護和地震應急的不同情況進行設置,包括運行管理崗、技術保障崗、應急值班崗、後勤保障崗、應急協同崗等。
第五條 根據震時和平時工作需要, 確定各崗位人員數量,人員配置可採取專職和兼職相結合的方式,崗位責任應明確到人。
第六條 各崗位人員需定期接受中國地震局組織的專業培訓。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應為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在應急響應第一時間到達崗位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三章 日常運維
第八條 建立地震應急指揮中心7×24小時專職值班制度,暫不具備7×24小時專職值班條件的,可採取帶崗值班制度。各省級地震局應在當月25日前將應急指揮中心下月值班表報中國地震臺網中心。
第九條 應急指揮中心值班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1)設備檢查:每天定時檢查大屏幕系統、數字會議系統、音視頻信號輸入輸出、中央控制系統、服務器、磁盤陣列等設備是否工作正常。
(2)網絡測試:每天定時檢查內部網絡各節點之間,以及與外部網絡是否通暢。
(3)工作日誌記錄:記錄指揮中心使用情況和設備工作狀態。
(4)問題處理和過程記錄:詳細記錄故障設備的處理過程,未解決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並建議處理方案。
(5)值班工作交接:值班完成後向下一位值班人員交接,應有交接記錄。
第十條 定期對指揮場所及配套設施進行檢查。指揮場所包括指揮大廳、輔助工作廳、應急機房、信息控制室、物資倉庫等;配套設施包括指揮席位、新風空調、門窗、燈光、消防、逃生通道、保安監控、環境監控等。
第十一條 定期對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的軟硬體系統進行維護。按照使用手冊進行定期檢測、備份、充放電、病毒查殺、系統升級等。指揮中心需要進行定期維護的設備包括大屏幕及輔助顯示系統、數字會議系統、音響擴聲系統、UPS電源、網絡系統、各類服務器、圖形工作站、各類終端、存儲系統、現場信息接收系統、VSAT衛星系統、中央控制系統、各類系統軟體、數據庫軟體、應用軟體等。定期對所有需要充電設備進行充電,包括相機、攝像機、無線話筒、對講機等。
第十二條 定期進行地震應急觸發,全面檢測系統工作流程和狀態。
第十三條 建立地震應急基礎數據更新和維護機制,定期收集、整理、更新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
第十四條 建立日常備份制度,發生故障時迅速恢復系統。
第十五條 建立災難恢復措施方案。災難恢復措施包括災難預防制度、災難演習制度及災難恢復。
第十六條 建立故障處置、報告與記錄製度。對上述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立即報告,對問題及所採取的處置措施進行記錄。
第十七條 根據平震結合的原則,地震應急指揮中心既是地震應急指揮的場所,也是地震系統對外宣傳窗口和重要會議場所。指揮中心應協助搞好對外形象宣傳和重要會議保障。
第十八條 建立地震應急基礎數據保密制度。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傳輸、保存、使用、借閱涉密資料。
第十九條 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地震應急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並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
第四章 地震應急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地震應急預案和實際情況,編制指揮中心地震應急預案,並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破壞性地震或對本區域影響較大的地震發生後,各崗位人員應根據應急預案或應急工作流程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迅速到崗。
第二十二條 在規定的時間內啟動配套保障系統和應急指揮技術系統。技術系統包括音響、數字會議、大屏幕、輔助屏幕、打印機、影印機等。配套保障包括指揮長席位、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席位、秘書席位、專家工作席位、燈光、空調、新風等。
第二十三條 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應期次震情、災情信息獲取、震情災情收集與匯總。相關崗位人員確保同地震應急涉及各個業務部門的聯絡,及時獲取地震三要素、地震烈度數據,地面運動速度、加速度峰值、人員傷亡及其他災情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災害快速評估與動態評估,形成報告,完成向指揮長彙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災情、震情信息通告。
第二十六條 當災區地面通訊中斷時,能夠啟動無線通訊系統,及時接收地震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現場工作隊傳回的各類信息。
第二十七條 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次地震的資料歸檔,工作總結及報告編寫。
第二十八條 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發生重大地震災害時,在中國地震局的統一調度指揮下,各區域地震應急指揮中心進行聯動應急響應,對災區地震應急提供技術、裝備、人員的支持。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九條 定期開展地震應急模擬演練。省局級內部演練每年不少於1次,指揮中心內部應急演練每年不少於4次,定期參加區域聯動協作區內的聯合演練,參與中國地震局和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的各類聯合演練。地震現場應急指揮系統的演練應儘量選擇複雜環境。
第三十條 中國地震局和省級地震局定期對地震應急指揮中心進行突擊抽查,開展相應級別的應急演練,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中心不定期地與省級應急指揮中心開展聯合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應急演練的規模、級別設定應結合當地的實際。同時,要結合全國年度重點危險區和各省重點防禦區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應急指揮中心應有必要的經費保障。經費包括設備維護費、軟體升級費、配件損耗費、數據更新費、值班費、演練費、報告編寫費、評比費、通訊費、交通費、培訓費、差旅費等。
第三十三條 應急指揮中心運行維護經費專款專用。各省根據情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嚴格按照預算與工作計劃使用經費。
第七章 考評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 對省級地震應急指揮中心運行管理的考核,主要包括地震應急、應急演習,日常運行維護、年度危險區應急對策研究報告的編寫、崗位設置與人員配置、經費保障等。
第三十五條 中國地震局每年組織一次年度評比,評比結果將納入全國地震應急救援工作評比。
第三十六條 根據年度評比結果,對工作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對問題突出,整改無效的單位進行批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需制定地震應急指揮中心運行管理細則,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備案。
第三十九條 區域地震應急指揮中心運行管理除遵守本辦法外,未盡事宜尚應遵照中國地震局頒布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