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才領導小組印發出臺了《青海省促進人才柔性流動的實施意見》。根據意見,青海省將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要求,採取“戶口不遷、關係不轉、合同約束、自由流動”的方式,積極吸引省外人才、引導鼓勵省內人才為青海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意見》明確了促進人才柔性流動的指導方針和原則。設定了省外人才來青工作、服務和創業的柔性流動的7種方式和省內各類人才跨地區、跨部門工作、服務和創業的柔性流動5種方式。完善了促進人才流動的政策措施。規範了柔性流動的程序和有關權益保障的訴求渠道。劃分了有關部門的職責權限。
《意見》還提出了6個方面的促進措施:對採取柔性流動方式的省外人才,不論是否來青,以對青海做出的實際貢獻為標準,在專家選拔、成果申報及人才表彰獎勵上享受青海省同類人員待遇;對來青服務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可享受青海省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相關待遇;為鼓勵人才到艱苦地區服務,對在省內跨地區柔性流動到青南、環湖和柴達木地區工作滿一定期限的,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給予一定的優惠;確定了更加靈活的收入報酬方式;設定了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等優惠措施;明確了成果收益的分配方式。
《意見》還在合同管理、社會保障、享受政策待遇的申報程序和爭議訴求渠道上給予了明確規定,對不宜採取柔性流動方式的人員設定了禁止性條款。(解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