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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印發在全國開展車輛外挂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6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交通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印發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外挂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7]2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 03號),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聯合製定了《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外挂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交通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外挂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交通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近年來,以規避公路養路費等稅費為主要目的的機動車外挂現象在全國急劇蔓延,不僅造成國家應徵稅費大量流失,還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公路運輸市場秩序,在部分地區甚至已經影響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秩序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3號)及有關規定,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等六部委決定在全國開展車輛外挂專項整治活動,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堅決治理和糾正車輛外挂行為,鼓勵車戶按章繳納國家稅費,依法從事運輸活動,規範全國涉車稅費徵收秩序和公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工作目標

    (一)工作原則

    一是堅持“地方政府領導、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堅持以教育引導、鼓勵和勸返為主的原則,努力督促外挂機動車主動轉回原籍;三是堅持查糾並重、依法治理的原則,重點是要規範費稅徵收和執法管理行為,消除外挂車輛産生的利益誘因;四是堅持明確範圍、區別對待的原則,在積極治理外挂車輛的同時,切實保護外省籍車輛正常跨區流動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通過一年左右的集中整治,有效遏止和糾正機動車外挂現象,嚴厲打擊各種逃漏繳國家稅費的不法行為,基本實現地區之間和車戶之間稅費負擔相對均衡,進一步規範涉車稅費徵收管理,加快建立公平、有序的公路運輸市場秩序和經濟運行秩序。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正確界定外挂車輛

    本方案所指外挂車輛,是指在機動車所有人戶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長期經營運輸,但在戶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外註冊登記並繳納公路養路費等國家稅費的載貨類機動車。

    外挂車輛一般具有以下表現形式:

    1.機動車的車籍地、養路費等稅費繳納地與其實際所有人的戶籍地不一致;

    2.機動車長期在車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但沒有按規定辦理調駐手續;

    3.機動車在車籍地實際繳納的各種費稅較車輛所有人戶籍地或主要運行地同類車輛明顯偏低,也低於車籍地正常徵收標準;

    4.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往費稅徵收標準或實際執行標準較低的地區註冊登記,但機動車實際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機動車主要停放地未發生變化。

    具有上述表現形式之一的車輛,可暫認定為外挂車輛。各地要根據外挂車輛定義及表現形式,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外挂車輛的認定標準,並通過調查取證進行確認。

    (二)廣泛開展宣傳活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在新聞媒體發佈公告以及在車輛集散地、公路收費站、治超檢測站、貨源集散地及其它涉車稅費徵管窗口發放宣傳單,或登門上戶、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宣傳國家治理車輛外挂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重點圍繞車輛外挂的危害、治理的意義、治理措施以及養路費徵收管理政策等法律法規,多形式、多層次地開展宣傳工作,動員和督促外挂車輛主動按時轉籍糾正。

    (三)積極開展外挂車輛提醒告知與勸返工作

    各地交通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內的外挂車輛進行摸底和排查。重點是排查近年來轉賣養路費徵收標準或實際執行標準較低省份的、外省籍車輛在本省繳納運輸稅費的、近年來新增運輸企業或運輸企業新增的各類載貨車輛。在摸底和排查過程中,應同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對符合外挂車輛認定標準的車輛,要通過手機短信、新聞媒介、送發通知書等方式,提示或告知車主辦理轉籍。外挂車輛因故暫不能轉籍的,要按規定辦理調駐手續。交通部門要牽頭建立外挂車輛登記與查詢系統,各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換與共享,並對外挂車輛實施跟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增設辦牌辦證服務點,簡化辦事流程,推行便民措施,及時為轉籍車輛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條件。

    (四)集中開展稽查活動

    1.從2007年8月1日起,各地交通部門要會同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各種拖、欠、逃、漏繳稅費和外挂車輛為重點,大力開展養路費等國家稅費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活動。對拖欠、逃繳、漏繳(包括未按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計量和徵收政策繳納)國家規費的,要嚴格按照規定足額追繳;對外挂車輛未按規定辦理調駐手續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補辦調駐手續,並可按照本地標準,補徵自本通知下發之月起的差額規費;其中此前已經調查取證確認的外挂車輛,可從確認之月起補徵。同一規費當月內一地已按規定補徵的,其它地區不得再予補徵或處罰。

    2.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運輸企業及個體工商經營者的登記監管,把好市場準入關,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介紹、拉攏、吸納車輛外挂的組織和個人要依法予以查處。

    3.各地稅務部門要與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清查外挂車輛的異地經營情況。在清理整頓中,稅務機關對在本地從事經營的外挂車輛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並加大對外挂車輛偷逃稅的懲罰力度。

    四、實施步驟和時間要求

    全國治理車輛外挂工作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開始,力爭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三個階段:

    (一)宣傳籌備階段,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各地要根據本方案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意見,大力開展宣傳活動,組織實施外挂車輛的排查摸底和提醒勸返等工作。同時按照國辦發[2006]103號文件的要求,全面清理擅自提高或降低養路費等稅費徵收標準,以及違反國家規定減徵或免徵養路費等稅費的行為,調整和規範稅費徵收有關政策。已經開展外挂治理工作的地區,要結合本方案的精神,繼續加強和推進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階段,從2007年8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集中時間和人員,對本轄區的外挂車輛從稅費繳納、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多個環節,全面開展清查和懲處;同時,對違反國家政策和規定,繼續或變相實行稅費“優惠徵收”、提供特別“上門服務’’的單位要及時查處,並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三)總結階段,從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進行總結,並將本地治理工作情況報告交通部。交通部將會同有關部委,就規範養路費徵收管理、治理車輛外挂工作等情況,組織各地開展互查互檢及驗收工作。整治工作結束後,交通部將把各地整治工作有關情況匯總並上報國務院,同時通報全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全國開展外挂車輛整治活動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際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把治理車輛外挂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專題部署,並成立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治理領導小組,制定本轄區治理工作方案,抓好本轄區治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二)加強調研和督辦工作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完善工作方案。特別是要加強對各級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執法水平,規範執法行為,避免出現“三亂"行為,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和取得成效。

    (三)加強信息通報與溝通工作。各地、各部門在集中整治工作期間,要嚴格實行信息報告制度,加強信息溝通與交流。對治理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研究和解決,避免事態擴大。重大事項還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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