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突發災害應急救助聯動工作的通知
民發[2007]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交通廳(委)、海(水)上搜救中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交通局,各直屬海事局: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穩定,進一步提高突發災害應急救助的綜合能力,民政部和交通部研究決定,進一步加強協作,充分發揮民政救災和交通應急保障的職能作用,建立民政部門和交通部門、海(水)上搜救部門應對突發災害聯動工作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建立聯動工作組織協調機制
各地民政救災部門和交通應急部門、海(水)上搜救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作,建立聯動工作協調指揮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制定共同應對突發災害工作規程,落實各項聯動工作內容。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聯席會議和工作會商等形式,及時研判災情、分析形勢、掌握需求,定期交流工作進展情況,解決聯動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為做好應急救助聯動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二、加強溝通,建立聯動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各地民政救災部門和交通應急部門、海(水)上搜救部門要根據當地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別和特點,共同研究災害信息和救助工作信息通報的範圍、內容和方式,制定接報、傳遞和通報相關信息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實現災害信息和救助工作信息的共享。民政救災、交通應急、海(水)搜救部門要依託現有信息系統資源和信息處理手段,加大資源共享力度,做到互通互聯,實現應急信息的快速、準確傳遞。
災害發生後,民政部門應及時將災情和救災工作相關信息通報當地交通部門和海(水)上搜救部門。交通部門和海(水)上搜救部門應及時將公路、橋梁、港站的損壞情況、沿海(內河)船舶和人員遇險情況以及應急交通保障、緊急救援措施等相關信息向民政部門通報。
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應急救助工作
各地民政救災部門和交通應急部門、海(水)上搜救部門要在本系統和部門原有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完善相關工作內容,落實各項聯動工作要求,實現應急預案的對接,共同做好應急救助的各項工作。
各地民政部門要配合交通部門、海(水)上搜救部門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因災死亡人員遺體火化工作;利用現有民政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幫助交通應急、海(水)搜救部門儲備救援專用物資;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交通應急救助中傷殘、犧牲的施救人員的優待撫恤工作。
各地交通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救災物資和救助人員緊急運輸;做好運力儲備和調度以及損壞公路、橋梁、港站的緊急搶修等應急交通保障工作;對緊急運送轉移群眾、救災物資和救助工作人員的相關車船,按國家有關規定免收車輛通行費、船舶過閘費,並優先通行。海(水)上搜救、安全監管和救助部門要發揮裝備精良、反應快速、全方位覆蓋、全天候運行的優勢,充分利用安全信息播發系統、搜救衛星系統等技術手段協助地方開展災害預警和應急通信工作;在保證人命救助的情況下,利用海事船艇、專業救助船和飛機配合民政部門開展沿海(內河)船舶和人員緊急避險的現場疏導和轉移。
加強應急聯動工作是國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提高應急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請各地結合地方實際進一步制定細化落實措施,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報民政部和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