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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通知開展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編號調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4日   來源:交通部網站

關於開展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調整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7]3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2004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標誌著我國高速公路進入了系統化、網絡化發展的新階段。截至2006年底,全國(不含港、澳、臺,下同)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達4.5萬公里,高速公路網絡效益日益顯現,並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支撐作用。但是,由於缺乏全國統一的命名和編號,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混亂、編號不統一、標誌不清晰等現象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高速公路網功能的充分發揮和服務水平的提高。為了統一和規範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創造條件,提高國家高速公路網的管理和服務水平,經過兩年多的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部制定了《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規則》(JTG A03—2007),同時,決定在2007年完成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調整工作,並以G2(京滬高速)作為示範工程。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以車為本”的服務理念,按照“三個服務”的總體要求,構建統一規範的全國高速公路命名和編號體系,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創造條件,提高國家高速公路網的整體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則。

    ——“統一部署、分級負責”。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調整工作涉及面廣,社會敏感度高,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部的統一部署,加強領導,統籌安排,逐級分解工作目標、落實工作任務,精心組織各級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共同推動實施工作有序開展。

    ——“統一標準、規範設置”。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部確定的命名編號規則和相關技術要求,對區域內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進行統一命名和編號。在此基礎上,精心做好國家高速公路和相關公路交通標誌的更換和設置工作,並加強與相臨省(區、市)的溝通協調,確保路段之間、地域之間標準一致、銜接順暢。

    ——“廣泛宣傳、平穩過渡”。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通過多種宣傳手段,讓社會公眾了解新舊命名編號的區別,同時,採取各種方式深入宣傳實施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調整工作的重大意義,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影響公眾出行,確保實現平穩過渡。

    ——“立足長遠、建章立制”。以本次實施工作為基礎,結合相關標準規範的制修訂工作,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公路命名編號標準規範體系和管理制度。

    二、實施目標

    通過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調整工作的開展,力求實現以下目標:

    (一)提升國家高速公路網的服務水平,方便公眾出行。將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通過交通標誌、交通地圖、信息服務網站等載體向公眾發佈,為公眾出行提供便利。

    (二)為進一步加強公路網管理奠定堅實基礎。對國家高速公路網絡進行梳理,確定具體的路線,統一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護、運營、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

    (三)總結、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國家高速公路路線命名編號方法和管理制度,指導和規範今後新建高速公路的命名編號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根據部頒發的統一規則,對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進行梳理,確定各條路線具體的命名、編號和里程樁號傳遞方案(部另行通知)。

    (二)完成G2(京滬高速)示範工程路段和2008年1月1日前所有建成通車的國家高速公路沿線命名標誌、指路標誌、里程牌的規範設置和更換工作。調整其他公路上與國家高速公路相關的指路標誌信息。

    (三)完成即將通車的國家高速公路沿線命名標誌、指路標誌和里程牌的變更設計工作。

    (四)完成公路數據庫、公路信息服務網和公路交通地圖的更新工作。

    (五)分階段向社會公眾開展宣傳工作,保證新、舊標誌系統的銜接和平穩過渡。

    (六)在保證上述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各地應根據相關標準規範的原則和要求,對省(區、市)高速公路的命名和編號工作進行研究和部署。同時根據公路使用者的需求,對轄區路網環境下指路標誌的合理性進行自查,並認真聽取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解決指路標誌不合理等相關問題。

    (七)對實施工作進行總結和完善,提出一套完整的公路命名和編號標準規範體系。

    四、實施步驟

    (一)籌備和示範工程實施階段(2007年9月底前)。

    1.制定規章制度。由部組織編制《國家高速公路網相關標誌更換工作實施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技術指南》),確定實施技術要點,針對不同情況提出具體的實施措施。制定《公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規範》、《公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細則》,並對國標《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提出修訂建議,確保標誌更換工作按照統一標準執行。

    2.集中宣傳。由部組織,通過中央主要媒體向社會開展第一輪宣傳,重點宣傳國家高速公路網命名和編號及統一規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解讀《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規則》。同時,各地按照部的統一要求,通過地方媒體,重點展示本轄區內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規劃、現狀及其新舊命名編號對比等。

    3.制定實施方案。各地結合《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根據本省(區、市)實際情況,制定調整工作實施方案。

    4.統一部署動員。由部組織召開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和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參加的調整工作部署會。各地按照部的總體部署,召開會議對本省份實施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同時,要組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本轄區所有已經建成的國家高速公路進行實地踏勘和資料收集。

    5.示範工程實施。G2(京滬高速)沿線各省(市)交通主管部門要先期組織高速公路管理經營單位對示範工程路段及相關路網進行現場踏勘和資料收集,分別完成設計,並提交部統一審查。經部審查後,集中開展示範工程涉及的交通標誌設置和更換工作。

    (二)全面實施階段(2007年10月1日~12月31日)。

    1.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本省(區、市)要求,分別完成所轄路段交通標誌更換的設計工作,提交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審查後開始實施,並保證按期完成任務。各普通公路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與高速公路同步完成相關指路標誌的更換工作。

    2.各地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完成公路數據庫、公路信息服務網和公路交通地圖的更新工作。

    3.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部的統一要求,向社會公眾開展第二輪宣傳工作,及時發佈交通標誌更換進展情況、交通管制措施以及行車路線指引,並在高速公路沿線收費站配發行車地圖,確保交通標誌統一更換後不影響公眾出行。

    (三)總結完善階段(2008年1月1日~3月30日)。

    1.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對本地實施工作進行總結完善,並向部提交總結報告。

    2.部對全國實施工作進行全面總結。

    各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制約交通標誌施工進程的各種因素,在技術標準符合部統一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安排可以適當提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在全國逐步形成統一規範、標誌清晰、視認方便的高速公路命名和編號體系,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創造條件,樹立良好的公路交通形象,是公路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應盡的義務。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經營)單位要從踐行科學發展觀,落實“三個服務”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國家高速公路網路線命名和編號調整實施納入今年的工作重點和績效考核目標,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確保按期完成實施任務。

    (二)加強組織領導。為保障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部將成立專項工作組,由公路司、綜合規劃司、體法司等有關部門的領導和人員組成,全面負責實施工作的指導、協調及督查工作。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分解、落實工作責任,並定期檢查、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三)加強技術支持。部將組織下屬公路院、規劃院、交科院等科研院所,成立部級技術支持工作組,組織專門力量,在加快相關標準規範制定的同時,根據各地的要求,積極做好人員培訓、設計審查等技術服務和支持工作,並做好示範工程實施的技術支持工作。各省(區、市)也要充分發揮下屬單位的技術優勢,調動各方積極參與,提高技術支撐能力和實施水平。

    (四)加強工程管理。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體系,對前期調查、工程設計、材料選擇、施工監管等關鍵環節,要加大監管力度,注重細節處理,避免出現前後矛盾、混亂不一的現象發生,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安全保障。在實施中,各地交通主管部門,特別是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邀請地方公安交管部門共同參與設計審查,共同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措施,可根據標誌的分佈情況採取分時段、分路段集中更換,使對交通流的影響降至最低,並應防止引發交通事故,確保車輛行駛安全和施工作業人員安全。

    (六)加大宣傳力度。適時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站等媒體對實施工作進行宣傳,為實施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可配合工程進度製作行車路線圖,在服務區、停車區、收費站等處可配發相關宣傳材料。對於因公路交通標誌更換可能給駕駛員行車帶來的不便問題,可在適當地點通過設置臨時輔助標誌來加以引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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