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
教財〔2007〕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印發的《關於將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的意見》(審經責發〔2004〕65號)精神,我部先後印發了《關於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00〕21號)、《教育部關於做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工作的通知》(教財〔2007〕2號),對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積極開展了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強化幹部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幹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促進高校領導幹部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方針政策,增強責任意識,廉潔勤政,依法治校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領導幹部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幹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而採取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將省屬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重要的任務抓緊抓實。
二、省屬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校級領導幹部在任職期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都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的有關精神,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也要加強對民辦高校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促進民辦高校法定代表人認真履行經濟責任,規範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民辦高校資産的安全和完整。
三、省屬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程序
根據幹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黨委、政府的意見,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向審計機關提出對高校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委託建議,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審計機構也可接受委託,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審計:
1.送達審計通知書。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所在高校送達審計通知書。
2.召開進點見面會。組織召開有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審計進點會,通報審計工作的要求和具體安排,聽取被審計領導幹部介紹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收支電子數據,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實物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4.完成審計報告。現場審計結束後,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所在高校的意見,完成審計報告。
5.出具審計結果報告。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出具審計結果報告,報送委託部門。
四、省屬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省屬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要結合高校財務管理特點和經濟活動實際,突出審計重點,加大審計力度。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開展審計:
1.財務收支及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核查各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和管理情況。
2.資産管理情況。核查各類資産(包括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規範。
3.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與效果。核查重大經濟決策是否遵循了民主決策程序,是否取得重大經濟成效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特別是大額資金支出、對外投資、經濟擔保、工程建設、銀行貸款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序與效果。
4.內控制度建設情況。核查是否貫徹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5.領導幹部本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
五、建立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制度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建立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制度,將審計報告列為省屬高校領導幹部工作交接的內容。通過審計報告的交接,高校領導幹部能夠更加明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增強履行經濟責任的自覺性。
六、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專項檢查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針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督促學校進行認真整改和落實,並對整改情況組織專項檢查,促進高校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建設,提高財經工作管理水平。
根據上述意見的精神,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向我部報送開展省屬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動態、年度工作情況。我部將不定期通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這項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經驗。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