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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化部等部門批准 4項新文化行業標準頒布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13日   來源:文化部網站

    經文化部等相關部門的批准,由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演出場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編制的4項文化行業標準已于日前開始實施。

    此次頒布實施的4項標準為《舞臺機械驗收檢測程序》、《舞臺機械臺上設備安全》、《舞檯燈具光度測試與標注》、《劇場等演出場所擴聲系統工程導則》。技術標準制定工作得到了文化部教科司的大力支持,行業內的幾十位專家根據國內情況,借鑒國外的相關標準,多次進行研討、論證,歷時一年完成了這4項標準的制定與編寫。

    我國在新中國成立後曾陸續發佈與演藝設備相關的行業標準,由於歷史原因,這些標準並不完善。隨著行業的不斷進步,一些新興的産業沒有可以適用的技術標準。為了促進我國演藝設備行業健康、穩定地發展,保證産品的研發、生産、銷售、使用等各環節規範操作、保證安全,加快整個行業與國際接軌的步伐,提升我國民族品牌産品在國際市場的地位,新標準的制定與完善勢在必行。

    協會計劃用5至8年時間制定出本行業較為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這4項標準的發佈與實施代表技術標準制定工作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目前,又有11項標準已經批准立項,正在組織制定。  

    文化標準,就在你我身邊

    中國文化報:標準化工作似乎看不見、摸不著,卻滲透于文化工作的各個領域,關係到普通公民的切身利益。日前頒布的《文化標準化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2020)》(以下簡稱《規劃》),不僅強調了文化標準化工作對於文化事業、文化産業發展的重要作用,而且還特別強調了對於普通公眾切身權益的保護。中國藝術科技研究所工程師閆賢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文化標準化工作涉及到公眾關心的各類熱點問題,它就在你我身邊。

    問:在保護消費者文化權益方面,文化標準可以起到什麼作用?

    閆賢良:消費者的文化權益主要指文化産品的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應享有的基本權利。《規劃》對消費者文化權益的保護有多處描述。比如保護消費者基本的生命財産安全;保障消費者接受的文化內容健康、無害,尤其是保護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宣傳廣告等不應有欺詐內容;文化服務內容、形式、時間、價格等應該向消費者明示等;享有文化消費的權利,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限制部分消費者;以及對文化場所和文化內容具有的表達權、投訴權、監督權等。現在許多文化場所連最基本的投訴電話都沒有,確實需要文化標準化予以規範。

    問:在保障公民文化權利方面,文化標準能做哪些工作?

    閆賢良:消費者文化權益是公民文化權利的一部分,但是,文化標準對公民文化權利具有更廣泛的意義。僅就涉及公民文化權利的公共文化規範化服務的指標體系而言,包括:人均公共文化投資,人均公共文化資源分配量,文化服務覆蓋率,文化資源數量和狀態指標,文化價值指標,公共文化服務質量指標,社會需求度指標,公共文化消費吸納力指標,公民參與度,教育和培訓量,文化創新量等。這些指標在文化標準化過程中,對保障公民的文化權利具有比較準確的管理力度。

    問:近年來,流動舞臺、臨時搭建舞臺事故時有發生,文化標準如何起到制約惡性事故的作用?

    閆賢良:流動舞臺和臨時搭建舞臺的安全標準正在立項。近年來的群傷、死亡事故確實時有發生,這與我國臨時搭建舞臺缺乏部件標準、安裝標準及驗收標準有關係。對於這些問題,《規劃》的“社會急需標準”和“文化安全標準”中均有提及並作了相應安排。文化標準化確實應該啟動了。我國類似這方面的標準化工作與國際上已經相差很遠了,即使與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相比,也非常落後。這與建設“文化大國”是極不相稱的。

    問:網吧服務對青少年的影響一直是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文化標准將能起到什麼作用?

    閆賢良:政府對社會網吧的監督管理已經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物力、人力,管理效果會逐步顯現。文化標準在投入的監管制度、監管模式上會起到一定的規範化作用。比如視頻監控的技術標準、網吧開放的服務標準、網吧經營的管理標準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政府管理網吧的體制和機制。但是,在我看來,文化標準如果對網吧經營許可的條件和內容予以規範,可能是徹底杜絕網吧毒害青少年的主要手段。上海推行的“社區信息苑”就是“安全網吧”的成功案例。在規範社區文化中心、文化站提供上網服務方面,可以通過培訓和安全管理的方式,也可以借鑒“社區信息苑”的模式,對老年、兒童進行必要的指導和實時管理,或者賦予文化館站對社會網吧進行日常技術規範和服務規範的監督認證權力等,通過這些努力,這一問題的解決並不難。大量的社會問題亟待文化標準滲透解決。

    問:網絡內容管理是否也可以標準化?

    閆賢良:網絡安全是文化技術標準可以解決的。網絡文化內容牽涉到文化的問題,不那麼容易。但是,鋻於目前網絡上大量傳播黃色圖片、圖像,低級趣味、反動淫穢、公開他人隱私等內容極其氾濫的現象,文化標準首先對這類內容予以規範是可行的。這樣做至少為政府對網絡文化內容管理提供了可行的依據。

    問:文化標準是否涉及“卡拉OK”的版權問題和營業時間?

    閆賢良:《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頒布後,歌舞廳限制營業時間一度成為社會評論的焦點。牽涉音樂版權問題的歌廳收費風波也一直沒有平息。無論是國家法規,還是政府的其他行為,總是出於某些考慮的。但引起社會爭議,説明有欠缺的地方。文化標準可以針對不同種類的歌舞廳進行分析研究,哪些是必須限制淩晨2點停止營業的,哪些是對消費者、對經營者都有利而可以延長營業時間,甚至可以通宵營業的。法規受篇幅的限制,往往是宏觀的,但標準是可長可短的,而且可以細化,甚至分門別類。如果文化標準的研究走在法規的前面,或許《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引用“標準”的條款後更趨合理,爭議或許會避免。歌廳的版權問題也是這樣。既要考慮歌廳經營者的利益,收費要合理,著作人的版權也要受到保護。我是積極支持建立歌廳曲庫並履行公益性社會服務的。它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一部分,標準化曲庫既解決了版權收費的問題,也規範了音樂的內容,同時,也方便了消費者點歌,有利於降低消費者的消費成本;如果每首歌幾分錢到幾毛錢,按照消費數量支付費用,我認為消費者是能夠接受的。版權人的作品可以向曲庫註冊和申報,單價由物價局統一管理,版權人的收益按照市場消費的數量獲得。只要曲庫管理單位是公益性的,這套曲庫記錄系統是受到標準化機構檢驗和審核的,我認為著作權人也是可以信賴這一規範化管理體制的。這樣做對經營者也是有利的,低價購買這套曲庫及其計費系統,既降低了傳統上購買曲庫或製作曲庫的費用,也使歌廳的曲庫使用從此合法化。另外,標準化歌廳曲庫也為推動網絡曲庫和網絡音樂管理平臺奠定了基礎,使主管部門對文化市場的管理日益趨於秩序化、程序化和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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