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務要聞>> 部門信息
 
稅務總局發有關退保業務佣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4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8月20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發生與退保業務相關佣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80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退保業務相關佣金支出的稅前扣除規定做了調整。

    《通知》明確了保險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前已實際支付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佣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退保業務發生之後再支付與該退保業務相關的佣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該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第二條第二款“對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此前發生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額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此前,由於部分保險公司與地方稅務機關對“對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的理解存在分歧,導致在稅收徵管過程中産生糾紛。《通知》的有關內容,更加符合保險公司成本費用支出的實際情況。《通知》的下發執行,有利於減少稅收徵管中的稅企糾紛,提高稅務機關稅收徵管和保險公司納稅申報的效率;將促使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規範佣金支出行為;也將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保險公司所得稅負擔。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發生與退保業務相關佣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80號)

    

 
 
 相關鏈結
· 稅務總局、保監會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答問
· 保險營銷員取得佣金收入應當繳納哪些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佣金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