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 機關服務中心恢復徵稅的通知 國稅發〔2007〕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09號)已于2006年12月末執行期滿,自2007年1月1日起,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後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恢復徵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