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管理將進一步規範———《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試行)》近日出臺,將於9月15日起施行。
省建設廳有關人士介紹,《辦法》對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與賬戶管理、繳存、轉移、提取範圍、提取額度和程序、對賬與查詢、監督與責任等都制定了細化、可操作性強的管理程序,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的管理運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公積金的繳存,《辦法》要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於此比例。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10%,但不高於15%。
《辦法》針對職工勞動關係發生變更、職工在設區市內調動工作,以及職工調至外省、直轄市、自治區工作,其辦理公積金轉移申請的辦法也進行了明確説明。同時對公積金的提取範圍進行了明確界定。按照新規,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未辦理轉移的;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價格(費用)總額。(記者 吳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