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月1日起,昆明市對載貨汽車、客運車輛、摩托車的管理作了具體調整。
本次車輛管理進行調整是按照《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實施,核定載質量1000公斤(不含)以下的載貨汽車,每天7:00至20:00不得在二環路(不含)以內區域道路上通行。核定載質量1500公斤(含)以上的載貨汽車,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的上層通行。核定載客數13座(含)以上的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以及非執行公務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拖車、施救車輛,不得在二環路(不含)以內區域道路上通行。
在昆明市新辦理註冊登記的摩托車以及外轄區摩托車,不得在二環路(含)以內區域道路以及關上中心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道路上行駛;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4區以及呈貢新區城市道路上通行。
昆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示,9月1日至10日為宣傳期,自9月11日起,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孫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