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2007年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7年第26號)及憑證式國債發行的相關規定,現將人民銀行9月15日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後,2007年憑證式(四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的調整情況公告如下:
1. 2007年9月15日(含當日)後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調至5.47%,5年期上調至6.01%。
2. 2007年9月15日(不含當日)前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規定執行,即3年期5.20%,5年期5.74%。
3. 2007年9月15日(含當日)後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按以下規定執行: 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不計息,滿半年不滿1年按0.81%計息,滿1年不滿2年按2.88%計息,滿2年不滿3年按4.05%計息;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滿3年不滿4年按5.49%計息,滿4年不滿5年按5.76%計息。
4. 2007年9月15日(不含當日)前購買的本期國債,其提前兌取分檔年利率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7年第26號)中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