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聯合下發《關於學校水電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擴大了對學校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優惠範圍。
《通知》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對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分別按價格優惠的居民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現行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低於居民類價格的,維持現行價格不變。
《通知》明確,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居民類價格的學校,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是指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係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使用的電、水和管道燃氣。
《通知》要求,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應與其他用電、用水、用氣實行分表計量。暫未實行分表計量的,由學校與供水、供電、供氣單位協商確定用電、用水、用氣數量。
《通知》強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要儘快將上述政策貫徹落實到位。未及時貫徹落實上述政策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及負責人責任。
上述政策的貫徹落實,預計每年可減輕學校負擔約35億元,將有力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和減輕學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