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9月30日決定,從2007年10月1日起對全區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屬於一類區,每人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由450元提高為560元;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平羅縣、吳忠市區、青銅峽市、中衛市區、中寧縣屬二類區,每人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由420元提高為530元;三類區包括固原市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海原縣、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開發區,每人每月最低工資由380元提高為490元。同時提高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一類區由5.2元提高為6.4元;二類區由5元提高為6.1元;三類區由4.7元提高為5.8元。提高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自治區人民政府此次明文規定,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組成部分。(記者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