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公佈了《排污費徵收工作稽查辦法》,重點規範了排污費徵收行為,《辦法》規定,對應徵未徵收或少徵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以外的機構如“收費局”徵收排污費的,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費徵收權。實施排污費徵收稽查,追繳排污費,不受追溯時限限制。
《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負責排污費徵收稽查工作,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承擔排污費徵收稽查具體工作。下級環保部門有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排污費的;核定的排污量與實際的排污量明顯不符的;提高或降低排污費徵收標準徵收排污費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減徵、免徵或者緩徵排污費的;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徵收排污費的;對排污者拒繳、欠繳排污費等違法行為,未依法催繳、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未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不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未將排污費繳入國庫的以及不按國家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外的機構徵收排污費,或者干預排污費徵收工作的等行為,應當予以稽查。
《辦法》規定,有稽查權限的環境監察機構可以根據公眾舉報、有關部門轉辦等確定稽查對象,並實施專項稽查。對應徵未徵、違反法定程序徵繳、無權徵收機構徵收排污費、多收排污費的退還、排污者不履行排污費繳納義務、對稽查處理決定不服、政府人員違法違規以及應當由其他部門管轄案件等8種情形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分別可以採取補繳排污費、上收排污費徵收權、責令限期整改、加收滯納金等措施。
《辦法》將於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國環境報 記者閆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