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拓展業務,企業往往在異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的某些業務人員往往游離于企業的直接監管之外,並通過以下手段侵佔財産:一是違反企業既定的銷售和操作規程,自行其事,故意製造混亂,借機攫取現金。二是詐稱因經濟糾紛無法收回貨款,將企業收入據為己有。三是與不法人員串通作案,製造貨物失竊、被騙假象,然後以受害者身份向公安機關報案,蒙蔽企業和公安機關。為有效打擊此類不法行為,公安機關建議有關企業嚴格制定分支機構業務人員的任用條件和任用程序,從源頭上防範風險發生,並適時對分支機構業務人員開展法制教育,警示其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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