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正確評價企業負責人任期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及經營績效,近日,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北省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共七章,四十七條,對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適用範圍、審計工作組織、審計內容、審計工作程序、審計結果及運用、罰責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該省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對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規範。
《規定》明確,審計對象為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所指經濟責任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管理運用所在企業國有資本、相關社會資金,以及進行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覆行的職責和義務。《規定》要求,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在省經濟責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事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根據各自職責共同組織實施。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應在每年年底分別提出審計計劃,省審計廳、省國資委依法依規實施對企業負責人的審計。《規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對審計的內容及評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其主要任務是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及所在企業資産、負債、損益和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對執行國家、省經濟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督、鑒證和評價。《規定》同時明確了應聘參與審計的社會審計組織及人員素質要求。對未按要求履行審計職責的審計人員,以及被審計企業負責人或所在企業拒絕、阻礙審計等行為均提出了相應的處理、處罰規定。
《規定》強調,省審計廳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省國資委依據本規定組織出資管理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及企業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執行任務。審計所需經費列入省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一般以三年為審計時限,重大問題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關單位;《規定》對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強調要加強對審計結果的運用,將審計結果作為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察、任免和獎懲時的一項重要依據,並存入企業幹部管理檔案。
該《規定》的出臺,不僅明確了對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評價標準,進一步強化了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力度,而且使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規可依,更加有效地促進幹部監督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和源頭治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