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佈2007年第95號公告,公佈了丙酮(英文為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丙酮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該産品採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初裁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丙酮産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5.0%-54.1%)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産品丙酮是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等産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於醫藥、油漆等行業。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100。
本案中涉案金額約為1.9億美元,被控傾銷的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是我國丙酮的主要進口來源。調查期內,來自上述國家(地區)的進口丙酮數量約為22萬噸,約佔進口丙酮總數的66%。
本次調查是應中石化上海高橋公司、中石化北京燕山公司和藍星哈爾濱公司的申請進行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于2007年3月9日立案,開始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地區)的進口丙酮進行反傾銷調查。正常情況下本次反傾銷調查應在一年內結束,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半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