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運行[2007]285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強農藥生産批准管理中質量檢測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工業促進局,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國家農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瀋陽):
質量檢測是農藥生産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頒(換)發農藥生産批准證書的重要技術基礎,對確保農藥産品質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農藥生産批准證書管理中的産品質量檢測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生産管理辦法》對産品質量檢測做了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和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工業促進局等省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質量檢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高度重視對質量檢測的管理工作,確保企業的産品質量符合要求。
二、依法行政。農藥産品質量檢測管理工作要依法開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強化資質,規範程序,加強監督。
三、強化資質。從事農藥産品質量檢測的機構須具有省級質檢部門頒發的計量(CMA)和質檢授權(CAL)認證。質檢機構須在其授權範圍內出具相應的質檢報告。質檢報告對全國各級農藥生産批准證書管理機構均有效。
四、規範程序。頒證産品的送檢和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抽檢均需在企業、質檢機構存樣備查。樣品保存期2年。抽樣封條和抽樣單必須一致,均須標明企業名稱、産品名稱、生産日期和批號標識、抽樣人、抽樣時間等信息,並有企業相關責任人和抽樣人的簽字確認;質檢報告要註明抽樣單的詳細信息。
五、加強監督。要建立對質檢機構的監督淘汰機制。各省級主管部門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隨機抽查,對存樣進行比對檢驗,檢驗結果報我委備案。對超範圍檢測、比對檢驗不合格的質檢機構,各省級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出具的質檢報告。
各省級主管部門請將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報告我委。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