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修訂)已經自治區十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記者于12月14日從自治區法制辦和自治區建設廳聯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是直接反映城市文明的一個窗口。整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對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提升城市的整體形象,創造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城市經濟不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原《辦法》于1997年11月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我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和提高城鄉居民生活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特別是我區開展“城鄉清潔工程”後,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行政執法工作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辦法》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範圍、市容市貌標準、行政執法措施等方面的規範明顯滯後,因此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辦法》最引人關注的是,規範了宣傳品的張貼、跨門檻經營、佔道經營和臨時攤點設置等諸多城市管理面臨的熱點問題。《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街道地面及樹木上涂寫、刻畫,不得隨意張貼佈告、通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霓虹燈和燈箱等應當規範、整潔、美觀。”修訂後的《辦法》還規定,城市廣場周邊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兩側的店舖,不得超出門檻和窗經營;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不得佔道擺攤、沿街叫賣。(廖慶淩 費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