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森林資源管理的任務也越來越繁重。國家林業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理,促進和保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康有序發展。
一是改革森林經營管理制度,落實經營主體林木的處置權。各地要認真落實近年來國家林業局出臺的森林採伐有關管理政策,並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政策落實到每一位經營者身上。國家林業局將切實抓好森林採伐管理改革試點,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研究提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森林採伐的具體意見,重點是進一步簡化採伐審批程序,方便林農群眾。各地要加緊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推進森林的可持續經營。要加強木材加工和運輸管理,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嚴禁亂批亂建木材經營加工場點。要進一步規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積極培育活立木市場,發展和規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機構,促進林木的合理流轉;在流轉過程中,堅決防止亂砍濫伐、改變林地用途、改變公益林性質及公有資産流失等現象;各類國有森林資源在國家沒有出臺流轉辦法前,一律不準流轉。
二是做好基礎工作,保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康有序進行。各地要根據國家林業局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工作。要規範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凡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農戶的,要依法及時進行林權登記,確保農民擁有長期而穩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要抓緊編制好《全國林業發展區劃》、《全國礦區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以及各地轄區內的各類林業規劃。要嚴格執行“十一五”期間年徵佔用林地定額,決不允許突破。
三是把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趨勢,為其創造良好外部環境。各地要積極組織森林資源資産流轉、抵押和國有資産保護問題,礦區植被恢復,林權登記發證,林地徵佔用管理,森林可持續經營等方面的調研,並針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因素,提出加強森林資源管理,促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措施與建議。要進一步做好林權糾紛調處,確保農村社會穩定。要堅決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森林資源流轉中出現的濫伐林木、林業系統內部工作人員和基層幹部瀆職失職、非法徵佔用林地、非法運輸木材特別是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是推進現代林業建設,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要組織開展森林生態體系評價標準和指標的研究,尤其是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各種森林質量的評價。要引導建立林業經濟合作組織,帶動廣大林農實現森林的規模經營、集約經營和科學經營。要全力促進林業産業發展,國家林業局將堅持實施森林資源經營管理的分區施策,對生態體系建設較為完備、水土光熱條件優良、商品林發展潛力大、森林資源管理能力強的地區,積極實施相對寬鬆的森林資源管理政策;對生態建設任務重、商品林發展潛力小、森林資源管理能力弱的地區繼續實施相對嚴格的森林資源管理政策。要積極促進森林文化體系建設,鼓勵發展大眾森林生態休憩場所和城市居民區以及農村房前屋後等四旁的森林景觀建設,放寬森林多功能的利用和更新改造政策。
五是加強資源管理隊伍、森林資源信息系統和能力建設,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