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將從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麥、稻穀、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糧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稅。此次取消出口退稅共涉及84類原糧及其制粉出口産品,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對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經簽定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經簽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後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執行;未經備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2008年3月1日以後,無論新老合同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此次政策調整主要是基於近段時間來,受國際糧價不斷攀升影響,國內外原糧及其制粉價格存在較大價差,從而帶動了我國小麥等原糧及其制粉産品出口的快速增長。另外,取消小麥等原糧及其制粉産品的出口退稅作為我國前段時間調整“兩高一資”産品的出口退稅政策的延續,也有利於緩解我國貿易順差過大的情況。因此,為了確保國內糧食供應,穩定目前的國內糧食價格水平,緩解貿易順差,國家出臺了此項政策。
此前,我國對小麥等原糧及其制粉産品實行13%的出口退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