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日前經四川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昨(21)日,省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士指出,《辦法》在增強省、市、縣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職能的操作性上做出了實質性探索。
據了解,此前對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産的監管主要依據2003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有一些操作性較強的問題亟待解決。加之,2005年《公司法》的出臺,客觀上要求企業國有資産的監管必須更加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
《辦法》正是在此背景下産生的。《辦法》明確了縣一級政府經市(州)政府委託,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國有資産履行出資人職責。同時,詳細列出了省、市(州)、縣國資監管機構可決定、審批的事項,以及企業需向各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報告的事項。
另外,《辦法》還明確了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在委派或建議委派所出資企業負責人時,職工董事、監事均需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産生。
相關人士指出,對資産評估、審計等仲介機構實行選聘和國有産權經常交易的辦法,以及建立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舉措,對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實現保值增值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