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做好重特大
事故責任追究落實工作的通知
安委辦〔2007〕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
近年來,各地區依照有關規定在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數重特大事故能夠按時結案,一大批事故責任人受到了黨紀、政紀追究或刑事處罰,對加強安全生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對不法分子起到了震懾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事故查處緩慢,事故責任人遲遲得不到責任追究,一些不法分子遲遲不能被繩之以法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快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迅速組織一次針對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的檢查。對近兩年來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由各省級安全生産委員會指定牽頭部門組織公安、安全監管、煤礦安監、監察、檢察、法院、司法等有關部門開展檢查。
二、檢查的主要內容:檢查事故調查進展情況,是否按期結案,延期的要説明情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以及對責任人的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決定是否落實到位;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的起訴、立案、審理、服刑等情況,責任追究或刑事處罰不到位的,要説明原因。
三、對事故調查進展緩慢的案件,要限期調查結案,責任追究包括刑事責任追究要限期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不準壓案不辦,或在辦案中設置障礙。
四、對2005年以來的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決定和建議的落實情況,請於2008年1月15日前書面報我辦。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