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日前公安部制定下發了《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
這個規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規範制定的,共分十七條,對治安調解的適用範圍以及不適用治安調解的情形、治安調解工作原則和程序、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現場調解的適用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該規範要求治安調解達成協定的,要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適用現場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範圍,並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製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