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銀行業機構監管費
和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3626號
中國銀監會:
你會《關於再次申報銀行業監管收費方案的函》(銀監函〔2007〕355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繼續收取銀行業監管費的通知》(財綜〔2007〕66號)的有關規定,現將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的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構監管費。你會向納入監管範圍的各類商業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等(以下簡稱“被監管機構”)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機構上年末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並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收費標準為: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風險調整系數。風險調整系數根據被監管機構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9,二級為0.95,三級為1,四級為1.05,五級為1.1。
二、業務監管費。你會向被監管機構收取的業務監管費,按上年末資産總額(扣除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分檔累加並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標準為:業務監管費=(上年末資産總額-上年末實收資本)×分檔費率×風險調整系數-境外分支機構在所在國家繳納的監管費。
2007年的分檔費率為:3萬億元(含3萬億元)以下部分為0.016%,3萬億元以上至5萬億元(含5萬億元)部分為0.01%,5萬億元以上至7萬億元(含7萬億元)部分為0.006%,7萬億元以上至9萬億元(含9萬億元)部分為0.002%,9萬億以上部分免收。2008年和2009年的分檔費率按上述標準逐年遞減10%。
風險調整系數根據被監管機構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9,二級為0.95,三級為1,四級為1.05,五級為1.1。
被監管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繳納的監管費,可抵扣境內法人計繳的業務監管費,但抵扣總額不得超過境外分支機構按上述標準計收的業務監管費數額。
三、你會向農村商業銀行收取的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按上述收費標準的50%執行。
四、你會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由你會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