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
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支持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2007]3676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為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建設,加強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經商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同意,我委制定了《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支持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支持辦法
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增加實物配租房源,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指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以外的其他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中,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部8個省,河北、海南2個省比照中部政策執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比照西部政策執行。
第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是地方事權,投資以地方為主,中央予以適當補助。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新建廉租住房投資計劃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審批、管理和投資安排。
第四條 新建廉租住房房屋産權屬城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維修、管理。
第五條 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和補助標準,以及新建廉租住房項目有關條件落實情況,分年度進行安排。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項目選址要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佈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原則上應選擇在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條件比較完善的城區建設,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
第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確保供應。嚴禁以廉租住房名義取得劃撥用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等經營性項目開發建設。
第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費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廉租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當地政府負擔。
第九條 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廉租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投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徵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二)三通一平費,房屋主體建築安裝工程費,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按小區規劃建設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建設費。
(三)項目前期工作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招標代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
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上述費用應按比例分攤。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土地、規劃、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目標、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年度保障計劃,結合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實情況,編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資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二條 新建廉租住房可採取統一建設或配套建設兩種方式。
統一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初步設計,經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在審批初步設計時,應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包括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套型建築面積(包括最大單套面積)、總套數、概算投資及資金來源等內容。
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實施方案,經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在審批實施方案時,應明確配套建設廉租住房項目(小區)名稱、建設地點、建築面積、套型建築面積(包括最大單套面積)、總套數、廉租住房投資和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據批准的廉租住房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及時辦理供地手續;規劃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按照《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組織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國土、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廉租住房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項目資金主要來源於土地出讓凈收益、住房公積增值收益、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地方財政預算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以及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為:原則上按西部地區30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中部地區200元/平方米考慮。具體補助額度將根據有關城市一般預算轉移支付比例和在建廉租住房面積確定。
第五章 計劃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的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檔案,制訂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了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對象、標準和方式,編制了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資計劃;
(二)地方建設資金已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年度預算,建設用地已落實;
(三)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已完成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審批,並正式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城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編報申請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計劃,逐級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對所轄城市上報的申請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計劃進行審查匯總,並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建設部對上報的計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安排下達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計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財政、國土等部門定期進行檢查,督促當地按計劃組織實施。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實行專項管理,分帳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財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資金撥付、使用監管。
第二十條 城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提交項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實施情況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備案。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財政、國土等部門對本地區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審查匯總後,于當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將對本地區項目實施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備案。項目實施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完成投資、資金到位情況、工程招標情況、工程形象進度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建設部等有關部門不定期對計劃中的建設項目進行稽察和檢查,發現問題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