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青島市勞動保障局獲悉,近日,青島市根據山東省政府《關於公佈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精神,並結合青島市實際,調整了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據介紹,根據國家、省、市關於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産經營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職工工資的),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收入。凡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其作為工資發放標準。
這次調整後的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為,駐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黃島、城陽區的用人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由610元調整為760元;駐即墨、膠州、膠南、平度、萊西市的用人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由540元調整為620元。
調整後的青島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駐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黃島、城陽區的用人單位職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5.7元調整為7.5元;駐即墨、膠州、膠南、平度、萊西市的用人單位職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4.8元調整為6.5元。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非全日制就業人員的工資,不得低於上述最低工資標準。
中央、省、部隊駐青用人單位和外省、市駐青用人單位,執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