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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並實施新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30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完善監管法規 為汽車金融公司發展創造良好政策環境
銀監會發佈實施新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新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對2003年10月頒布實施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作出重要修改。新《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將為汽車金融公司全行業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自2004年成立第一家汽車金融公司以來,整體行業發展勢頭良好,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均得到快速穩步增加,汽車金融在促進汽車銷售乃至汽車産業發展中的功能作用開始逐漸得到發揮。3年多來,銀監會陸續批准設立了9家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已初具規模。截至2007年12月底,已開業的8家公司資産總額284.98億元,其中:貸款餘額255.15億元,負債總額228.22億元,所有者權益56.76億元,當年累計實現盈利1647萬元。資産質量優良,不良貸款率為0.26%。可以預見,隨著我國汽車産業和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快速發展,汽車金融公司作為汽車金融服務的專業化機構將大有作為,業務發展前景廣闊。

    基於對汽車金融行業長遠發展趨勢及其功能作用的基本判斷,這次頒布新《辦法》的主要目的是對原《辦法》不適應發展需要的條款進行修改,從有利於促進汽車金融行業發展和提高監管有效性的角度,從機構準入、業務界定及風險管理等方面對汽車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的原則規定,著重體現銀監會新的監管理念和規制監管與原則性監管相結合的監管要求。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一是在總體構架設置上更加合理,將原《辦法》及細則合二為一,並注重與近幾年出臺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辦法和規定相銜接;二是在準入資格條件和業務內容規定上,更加突出汽車金融公司專業化發展和核心主業的要求。強調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具有豐富的汽車金融管理經驗或專業管理團隊;強調以“促進汽車銷售與購買”為核心的金融服務,即在原有汽車零售貸款業務、批發貸款(特指對經銷商的採購車輛貸款,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貸款業務)基礎上,新增加了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從而形成汽車金融公司的三大核心業務;三是風險監管指標設置更為科學,更加注重體現汽車金融業務及風險管理特性的要求。如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特性需要,取消了原有對最大10家客戶授信的限制性規定,同時為防止和分散關聯交易風險,增加了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的比例限制;四是在明確汽車金融公司功能定位和汽車金融主業的前提下,擴寬融資渠道,新增加了允許發行金融債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等融資業務,以解決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的合理資金來源問題。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將有力地促進汽車金融公司依法穩健經營,更好地發揮依託大型汽車企業和專業化汽車金融服務的優勢,促進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為推動汽車産業乃至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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