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煤電油運和搶險抗災應急指揮中心
公 告 第21號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關於做好災區恢復重建用地管理和地質服務工作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認真做好災區恢復重建工作的要求,切實加強災區恢復重建用地管理和地質服務,國務院煤電油運和搶險抗災應急指揮中心公告如下:
一、加強搶險和恢復重建臨時用地管理。對於搶險救災急需或因災損毀的輸電設施、交通設施、房屋重建臨時用地,災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允許建設單位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後先行使用,重建後由臨時用地單位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嚴格恢復重建永久用地管理。對於恢復重建因災損毀的輸電、交通等設施需要永久性使用土地的,可允許有關單位先行用地,建設單位應在受災損毀設施建成後6個月以內申請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作好相關服務工作,保障抗災重建及時用地。
三、做好農村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管理。農村村民災後住宅重建要尊重群眾意願,符合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有條件的地方應與新農村建設結合進行,避免增加村民特別是受災群眾的額外負擔。局部或零星災後重建的,要儘量利用村內空閒宅基地。
四、加強災後恢復重建地質服務。各省級國土資源廳(局),要安排和組織專家技術人員,深入城鄉居民住宅受災損毀嚴重且易發生地質次生災害的山丘區,指導基層做好災後住房重建的選址工作,避開地質災害隱患地區,確保災後重建群眾住房地質條件良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