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聽證工作,推動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天津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日前制定並推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聽證管理辦法》。
該《辦法》明確,五個事項須依據管理職權進行聽證:(一)起草擬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送審稿;(二)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三)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産資源規劃;(四)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其他事項,或者市國土房管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草擬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範性文件送審稿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聽證。
該《辦法》還明確,依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應當進行聽證的項目包括六個方面:(一)當事人被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二)當事人被處以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處罰,要求聽證的;(三)擬訂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四)擬訂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五)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