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測繪局提出並組織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基礎地理信息標準數據基本規定》近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佈,于3月1日起實施。這對於促進我國信息化建設健康可持續發展和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保障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各類信息系統建設與應用的順利進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産品使用者的切身利益意義重大。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各部門、各單位相繼建立了專題地理信息系統和區域地理信息系統,並大力推進地理信息系統應用。地理信息系統在城市規劃管理、交通運輸、統計、環保、農業、國土資源、人口、公安、通信等眾多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地理信息系統應用日益廣泛的同時,由於地理信息系統採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統一,給各個系統間的兼容、數據共享帶來極大的困難,不僅浪費了國家資源,並且制約了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進一步發展。規範地理信息系統建設中採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已成為當務之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測繪局提出並組織制定了這一強制性國家標準。
該標準從數學基礎、數據內容、生産過程和數據認定四個方面,明確了基礎地理信息標準數據的基本要求,適用於基礎地理信息標準數據的生産、認定和使用。在數學基礎方面,標準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比例尺、地圖投影方式和圖幅分幅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在數據內容方面,按要素將基礎地理信息分為12類:測量控制點數據、水系數據、居民點及設施數據、交通數據、管線數據、境界與政區數據、地貌數據、植被與土質數據、地名數據、數字正射影像數據、地籍測量數據和其它數據,並對每一類數據至少應當包括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在生産過程方面,對項目設計、設計書內容、資料和數據源、儀器設備、質量檢查驗收、執行標準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數據認定方面,就基礎地理信息標準數據認定的程序、範圍、內容等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