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信息産業“十一五”規劃》,進一步規範國家電子信息産業基地和産業園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依據《關於建設國家電子信息産業基地和産業園的意見》(信部規[2003]219號),結合産業發展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信息産業部修訂了《國家電子信息産業基地和産業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2003]521號),新辦法在産業基地和産業園的申報主體、認定條件、認定程序、申報材料、管理考核要求等方面均做了相應調整。
2008年3月4日,《關於印發〈國家電子信息産業基地和産業園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信部規[2008]117號)正式發佈。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新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做好本地區産業基地和産業園的申報工作,並配合我部對經認定的産業基地和産業園進行指導、管理與考核。同時,積極做好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實工作,為産業基地和産業園的建設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