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福建省教育廳下發通知,該省將建立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向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
督導專員的主要職責包括監督學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監督、引導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行為和辦學質量;深入了解學校辦學定位、專業建設、招生收費等重大事項,向委派機構報告學校辦學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等。
據了解,督導專員由省教育廳統一委派,各設區市教育局按照一名專員督導1至3所學校方式提出建議人選,督導專員的工作期限原則上為4年。督導專員應每學期不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一週時間,深入學校了解辦學情況,並於每學期結束時寫出督導報告。
民辦高職學院督導專員的辦公經費及工作補貼由學校所在設區市承擔,民辦本科高校督導專員的辦公經費及工作補貼由省級財政承擔。(記者 李珂)